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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王梦云先生是第二个出场,以继廖维藩先生的后劲。他阁下也是立法委员,于一九
六四年十月十六日立法院第三十四会期第九次会议上,擂鼓而攻。
    他阁下质询的大字标题如下:
    为行政院对廖委员维藩,以‘纽约肯尼博士伙同我国一二不肖之徒,在台湾省境内,
推行全省生育年龄之妇女少女,皆装置乐普节育器具,以断绝其生育,不啻亡人国,灭
人种,殊属危害中华民族,应迅予抢救,事机迫切’之质询,所为之答复,乃就鄙见所
及,提出质询。”
    下面是他阁下的正文——
     
    (按,凡是帮腔的,总比主角要唱得少,故字数不多,务请你阁下一看到底。)
    窃查乐普乃物品之一种,据已经装置之妇女之丈夫(姑隐其名)报告,装在子宫内
二月后,白带其多,秽臭之状,难甚睹闻。且过三月之后,其妇常患腹痛、头晕、食欲
不振,性情暴躁,就此情形而论,已足证明“乐普”之装置,有妨害卫生之情事,依刑
法第一百九十一条“制造、贩卖妨害卫生之物品者,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或交
一千元以下罚金”之规定,故制造、贩卖乐普者,已触犯刑章,而推行装置之中华妇幼
卫生协会负责人,应以共同累犯论。况使用乐普而仍受孕者,大有人在,故中华妇幼卫
生会为乐普之推销装置,可见其使无知妇女误信为千真万确避孕之物品,借此敛财,依
法应予诈欺罪论科,纵或无偿供应,亦属背于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之行为,不在法律保障
之列,应予取缔,毫无疑义。恭查国父及总统反对节育运动之训示,详载于国父《民族
主义》第一讲,及总统于《民生主义》、《育乐》两篇之补述,曾由廖委员摘录质询书
中,恕不再赘。故违背国父及总统训示反对节育之行为,与夫政府未制订人口政策法令
之前,而在报纸上为文制图,广为提倡或转载此类报道者,未得政府许可,而制造或贩
卖乐普或代为装置,致人口顿减,皆属邪说异术,违反国策。举国上下,可鸣鼓而攻之。
若属外国人士,应驱逐出境。设系国人,应绳之以法,方足以保国家之元气。何期严院
长不此之为,反之中华妇幼卫生协会,为民间组织,且其主要任务在于推行孕前卫生教
育,政府似不宜干涉等词而处之,令人莫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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